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1號聲請人 郭明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志賢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亦有明定。準此,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交付者,僅限法院開庭時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並不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錄音」、「錄影」光碟。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向相對人提起排除侵害等訴訟,繫屬本院
106年度訴字第3962號(下稱本案訴訟)在案,而聲請人先前曾經相對人以妨害秘密、妨害名譽等為由提起刑事告訴,為釐清事實真偽,爰依法聲請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9505號、106年度偵字第20026號(下稱系爭刑事案件)之警詢、偵訊(各該庭期如附表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為本案訴訟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其聲請標的乃針對前開系爭刑事案件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偵訊、警詢錄音光碟檔案,依上述說明,該等錄音檔案均非屬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聲請人即無從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其聲請自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
┌──┬───────────┬───────┬────────┐│編號│系爭刑事案件案號│聲請人聲請交付│聲請人聲請交付錄││││錄音之日期│音之內容││││(民國)││├──┼───────────┼───────┼────────┤│一│105年度偵字第9505號│105年5月23日│系爭刑事案件偵查│││││庭之偵訊錄音光碟│├──┼───────────┼───────┼────────┤│二│105年度偵字第9505號│未載│系爭刑事案件警方│││││之警詢錄音光碟│├──┼───────────┼───────┼────────┤│三│106年度偵字第20026號│106年8月28日│系爭刑事案件偵查│││││庭之偵訊錄音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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