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8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中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陸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0806號)
(一)緣債務人李中海於民國101年09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9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6年09月24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前3期採固定利率1.87%,第4期開始按個金放款指標利率加1.5%機動計息。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5年04月24日,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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