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被告台灣愛普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俊宏 被告 楊翼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第三人於接受執行法院扣押命令後,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債權人認第三人之聲明不實,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起訴請求確認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存在,核屬「確認之訴」之性質,自應以系爭執行標的之價值及債權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據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楊翼丞對於被告台灣愛普綠企業有限公司有出資額新臺幣(下同)75萬元存在,而依照原告陳報對被告楊翼丞之債權額總計為19萬765元,故應以該債權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洪甄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