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張永鈴 被告 鄭雅熏
李峻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張永鈴於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734號(已改分為
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19號)被告鄭雅熏、李峻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準備程序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呂曾達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