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195號聲請人 謝福文 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即本院106年度輔宣字第45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報理情形回報單等件以為釋明,且經本院調閱上開輔助宣告事件卷宗,聲請人所為之訴訟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