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丙字第二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復因違反同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
二、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該案之判決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案第二件判決固得易科罰金,惟第一件判決不得易科罰金,則其定執行刑後,自亦不得易科罰金。此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三六六號解釋所指之情形不同,併此說明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日期│年度├─┬───┬───┼─┬───┬───┤│││告││以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施│有期│九十年│台灣基隆│台│九一年│九一年│同│同上│九一年│││用│徒刑│十二月│地方法院│灣│度訴字│六月十│上││八月一│││毒│七月│底至九│檢察署九│基│第一五│七日│││日│││品││一年二│一年度毒│隆│三號│││││││││月一日│偵字一三│地│││││││││││0號│方││││││││││││法││││││││││││院│││││││├─┼──┼───┼────┼─┼───┼───┼─┼───┼───┼─┤│施│有期│九一年│台灣基隆│台│九一年│九一年│同│同上│九二年│││用│徒刑│五月二│地方法院│灣│度易字│十一月│上││一月二│││毒│三月│十日或│檢察署九│基│第二八│二十九│││十日│││品││前四日│一年度毒│隆│五號│日││││││││內│偵字五四│地│││││││││││三號│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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