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52號原告 劉淑慧 上列原告及被告 劉素容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柒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