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5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林惠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林惠平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惠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惠平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林惠平於民國100年2月16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通知被告(即具保人)林惠平於100年6月28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已於100年6月13日、100年6月14日分別寄存於臺北市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大理衛派出所;因被告林惠平未到案執行,臺灣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命警拘提並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拘提,因均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林惠平個人基本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秀執戊100執1511字第11324號追保函、苗檢秀執戊100執1511字第11326號追保函、苗檢秀執戊100執1511字第11323號追保函、苗檢秀執戊100執1511字第11325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100年7月15日、100年7月
8日、拘提不獲報告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7月18日士檢清執己100執助819字第20367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7月26日北檢治弗100執助1394字第50799號函等各1份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林惠平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