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6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111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智凱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之票面金額與聲請人所提之本票不符,請具狀陳明或提出正確之本票。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6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111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智凱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之票面金額與聲請人所提之本票不符,請具狀陳明或提出正確之本票。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