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53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凱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775號),前由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於庭後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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