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克霖選任辯護人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律師被告 陳佑昇 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3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克霖、陳佑昇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克霖係 廣俊 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廣俊公司)負責人,被告陳佑昇(原名 陳宥家 )係百森 興業 有限公司(下稱百森興業公司)負責人,另案被告 郭英 安(另由檢察官通緝中)係樺鳳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郭OO即郭 英安 之父、林OO、郭OO(郭OO、林OO及郭OO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分別係樺鎂木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樺鎂木業有限公司、樺景園藝社、楠景園藝社負責人。緣被告 郭英安 因積欠林克霖新臺幣(下同)1000餘萬元及地下錢莊大筆債務,於民國100年7月間財務已週轉不靈,顯無支付貨款能力,竟隱瞞上情,與被告陳佑昇、林克霖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郭英安於同年7月9日至同年9月2日間,陸續向告訴人 昀昜 有限公司、 和翊 有限公司(下稱昀昜公司、和翊公司,由黃OO、廖OO夫妻經營)訂購合板,貨款共計2976萬7284元,並交付以被告陳佑昇及不知情之郭OO、林OO、郭OO等名義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予告訴人昀昜公司、和翊公司以支付貨款,致告訴人昀昜公司、和翊公司陷於錯誤,依約交付貨品予被告郭英安及其所指定之廣俊公司,復由被告林克霖以低於市價三成之價格向另案被告郭英安購入抵償債務後,旋以市價出售予不知情之其他業者。嗣因另案被告郭英安所交付之以郭OO、林OO及郭OO名義簽發之支票僅兌現411萬元9030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尚有2563萬1833元屆期陸續退票,告訴人昀昜及和翊公司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林克霖、陳佑昇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有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克霖、陳佑昇涉有前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以證人即告訴人昀昜、和翊公司負責人黃OO及其配偶廖OO、證人郭OO、林OO、郭OO、王OO、黃OO之證述,告訴人昀昜、和翊公司提供之出貨明細及送貨單、廣俊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及銷貨明細、付款資料、共犯郭英安之刑事自白書等為其論據。然訊據被告林克霖、陳佑昇固坦承其等分別擔任廣俊公司、百森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克霖於100年7月15日起至同年9月2日間,購入 郭安英 向昀昜、和翊公司購得之合板;另陳佑昇則簽發百森興業名義之支票並交付郭英安使用之事實,惟均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林克霖辯稱:我和郭英安間是正常買賣,沒有詐騙乙事等語;被告陳佑昇則辯稱:我和郭英安是廠商關係,郭英安跟我借票而已,當時郭英安找不到林OO,所以找我幫忙跟昀昜公司負責人黃OO談退票之事,我才會冒充林OO等語,經查:
(一)林克霖為廣俊公司負責人,其於100年7月15日起至同年9月2日間,陸續向郭英安購入郭英安向黃OO、廖OO夫妻經營之昀昜、和翊公司購得之部分合板,郭英安則交付陳佑昇及其父郭OO、友人林OO、郭OO名義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予黃OO、廖OO夫妻以給付合板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976萬7284元,嗣於100年9月間,郭英安僅給付貨款411萬9030元,嗣因郭英安未給付所餘貨款,致如附表一所示支票陸續跳票,金額合計2563萬1833元均跳票,詎於100年9月份,郭英安用以給付貨款如附表一所示支票陸續跳票後,於同年9月底某日,郭英安偕同百森興業公司負責人陳佑昇與黃OO、廖OO夫妻相約在高雄市○○路某處餐廳見面,協商清償貨款之事,雙方見面後,陳佑昇自稱為林OO並與黃OO、廖OO協商清償貨款事宜等情,業據證人黃OO、廖OO、證人即郭英安胞兄郭OO於偵查中與本院審理時、證人林OO、郭OO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偵一卷第121頁至第122頁、第217頁至第220頁;易字卷一第33頁至第66頁),並有證人黃OO提出貨明細整理、新盛報關有限公司出貨單、支票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一卷第5頁至第54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證人黃OO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是昀昜、和翊公司負責人,從事進口合板銷售,100年2、3月間,透過郭OO介紹認識郭英安,因為郭OO幫我辦理報關,我覺得郭OO很可靠,郭OO說郭英安要做合板買賣,雙方才開始交易,郭英安都是跟郭OO說要訂多少數量的合板,再由郭OO跟我訂貨,貨送達後以支票付款,出2批貨就結帳,因為有折扣或折舊,所以貨款會價差,但沒有固定折扣,有時是郭英安說算多少,我同意就可以了,從100年2、3月起至同年7月9日止,郭英安用來支付貨款的支票都有兌現,從100年7月起郭英安開始大量進貨,100年9月就週轉不靈,郭英安拿給我支付貨款的支票就開始陸續跳票,只有100年7月交給我用以支付貨款的百森興業公司支票在100年9月有兌現411萬9030元,這應該是郭英安或百森興業公司有支付貨款,支票才會兌現,本件我提出告訴的貨款都是從100年7月9日起至100年9月2日止,郭英安陸續訂貨跳票的款項等語(見易字卷一第33頁反面至第36頁、第45頁);又證人郭OO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從事報關行,幫黃OO辦理貨物報關,樺鳳公司為郭英安開設經營,從事合板買賣,因此我介紹郭英安與黃OO認識,之後郭英安告訴我欲訂購之合板數量,我再依郭英安所說數量向黃OO訂購出貨等語(見易字卷一第56頁至第57頁)。是依證人黃OO、郭OO上開證述,堪認郭英安透過胞兄郭OO引薦向黃OO訂購合板,雙方透過郭OO做為交易中間人,傳達郭英安欲購買之合板規格、數量、價格等細節,雙方從100年2、3月至同年7月止之合板交易,郭英安均有依約給付貨款,並無支票未獲兌現之情,100年7月9起至同年9月間,郭英安僅給付411萬9030元之貨款(百森興業公司名義簽發之支票),其餘貨款因無法清償,致交付予黃OO用以支付100年7月9日至同年9月間之貨款的支票開始陸續跳票等情無訛。
(三)經本院向臺灣區合板製造輸出業同業公會(下稱合板公會)函詢100年間合板買賣市價之平均行情,並與告訴人昀昜及和翊公司出賣予郭英安之合板價格、被告林克霖向郭英安買入合板價格比較如附表二所載,可知100年7月至同年9月,昀昜及和翊公司出賣予郭英安如附表二所載規格之合板價格已略低於市價,林克霖向郭英安購入之合板之價格雖低於市價及昀昜、和翊公司出賣予郭英安之合板價格,惟林克霖購買價格與市價相比,每片價格約略低於市價一成,例如100年7月、2.7*4*8 英呎 規格,價差約每片20元至18元間;100年8月、2.7*4*8英呎,價差約每片28元至20元間(計算式:180-160=20元、182-160=18元;178-150=28元、180-160=20元),甚且100年9月間,林克霖向郭英安購入15*3*6英呎合板價格每片350元,亦高於昀昜及和翊公司出賣予郭英安之合板最低價格每片305元。再酌以證人黃OO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合板是大宗物資,價格都很穩定,價格2、3個月變動1次,100年因為日本海嘯時變動很大,100年9月、10月、11月間落差有二、三成,缺錢時,買進價格雖是每片100元,但會以每片90元賣出等語(見易字卷二第39頁);證人郭OO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郭英安購自黃OO的合板,部分轉賣給林克霖,價格由我跟林克霖洽談,因為郭英安經濟狀況不太好,資金上有困難,出賣給林克霖的合板價錢比進貨價低,另外郭英安購自黃OO的合板有一成左右的數量,係出賣予出價較林克霖所出價格高的買受人等語(見易字卷二第56頁至第58頁)。可認林克霖向郭英安購買之合板價格雖稍低於市價,但無以低於市價三成收購之情,而郭英安因急需款項週轉,以略低於市價與昀昜及和翊公司之售價出賣予林克霖,亦未違反常情,況郭英安亦透過郭OO將一成左右數量之合板,出賣予出價較林克霖高之買受人,更可見郭英安係在需款孔急之情形下,為盡速出賣持有之合板以換取現金,方才以略低於市價之價格將合板出賣予林克霖,而在有其他買受人出較高價格時即另行出賣。
(四)再證人郭OO於偵查中具結稱:郭英安有財務缺口,之前就跟林克霖借過錢,後來缺錢會跟林克霖週轉,郭英安積欠林克霖債務也有提供擔保品等語(見偵一卷第130頁反面);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郭英安賣給林克霖的合板送到廣俊公司時林克霖就會付款,有時郭英安會叫我去跟林克霖催貨款或請林克霖預付貨款,付款方式是以銀行匯款,因為我幫郭英安整理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的存摺時,我有看到匯款人的資料等語(見易字卷二第63頁至第64頁反面)。再觀之卷附郭英安之高雄三信合作社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林克霖自100年7月15日起至100年9月29日止,分別以自己及魏OO、魏OO、李OO、鄭OO等人之名義,陸續匯款至郭英安之上開帳號內,並有付款明細、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玉山銀行匯款回條及魏
OO、林克霖、魏OO、李OO、鄭OO所有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帳號交易明細、魏OO所有玉山銀行帳號交易明細各、轉帳傳票、郭英安所有上開帳號存摺及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二卷第54頁至第71頁、第119頁至第123頁)。是以,若被告林克霖確有如公訴意旨所稱以提供資金為誘因,由郭英安出面向告訴人昀昜及和翊公司購入合板,再以低於市價三成之價格向郭英安買入,則被告林克霖應全數收購郭英安所有合板,而非僅購買部分合板,或者直接以合板抵償郭英安先前積欠被告林克霖之債務,無庸給付所購合板之貨款,而本件依證人郭OO上開所述及匯款資料,郭英安出賣之合板送至被告林克霖經營之廣俊公司後,被告林克霖即有依約給付貨款。則公訴意旨認:被告林克霖明知郭英安財務困難,而需向被告林克霖借款,遂提議由其提供資金,郭英安出面向告訴人昀昜及和翊公司大量購入合板,再以低於市價三成之價格售予被告林克霖乙節,尚有所疑。
(五)另觀之郭英安於100年10月26日書立之刑事自白書:「一、本人(即郭英安)於100年4、5月間,因以積欠廣俊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廣俊公司負責人林克霖)約一千多萬元及地下錢莊六百多萬元,財物周轉極度困難,林克霖先生亦知道上開狀況。二、然本人因急需資金周轉,由本人出面陸續100年7月中旬至9月初向和翊有限公司、昀昜有限公司訂購多批合板價金2900多萬元,直接載運到廣俊公司倉庫,其中九成以低於市價二至三成轉售廣俊公司。三、本人上開交易所交付出賣人之支票,包括樺鳳、樺鎂、百霖、楠明景、園藝等公司支票,及林OO、郭OO個人支票,終因無兌現,致全部退票,造成和翊、昀昜公司之重大損害,深感歉意,將立此自白書。」;聲請明書內容:「(一)前已積欠廣俊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克霖)新臺幣(下同)1900餘萬元,林克霖亦知悉本人於100年4、5月間又向地下錢莊借600萬元。因本人另急需資金週轉,遂於100年7月15日至9月6日間,向和翊有限公司訂購多批合板,共計2900萬元,林克霖亦明知上情。上開合板其中約九成以低於市價2至3成轉售廣俊公司,本人因所得款項均用於償還其他債務,未償還和翊有限公司,致票據全數無法兌現,其後仍無力兌現交付和翊公司之貨款支票,致造成和翊公司重大損失,深感歉意。(二)立書人郭英安」,有該刑事自白書、認證書、聲請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一卷第102頁;易字卷一第67頁至第69頁)。雖上開刑事自白書、聲明書均記載林克霖知悉郭英安急需資金週轉及郭英安以低於市價二至三成之價格出賣合板予林克霖,惟無隻字片語提及林克霖以提供資金供郭英安週轉為誘因,要求郭英安出面向黃OO大量購買合板,再以低於市價三成之價格轉售予自身乙事,況且證人黃OO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郭英安並沒有跟我說,他之所以跟我購買合板,再以低價轉賣給林克霖是林克霖唆使,僅提及合板都是低價賣給林克霖,這樣郭英安可以換到現金週轉等語(見易字卷二第38頁),因此,自難僅以郭英安書立之上開刑事自白書、聲明書記載林克霖知悉其急需資週轉及低於市價二至三成之價格出賣合板予林克霖之內容,遽認被告林克霖有如公訴意旨所指與郭英安共謀詐欺告訴人昀昜及和翊公司。
(六)至證人即大嶺合板公司總經理黃OO於偵查中結證稱:我跟林克霖買合板時發現「嘜頭」(即(即廠商名稱及商標之標示)被塗掉,我看了一下,發現該批貨是黃OO的合板才問黃OO為何他的合板由廣俊公司(即百勝公司)來賣等語(見偵二卷第39頁至第40頁),然依合板公會上開回函,已明確說明因中盤商為防止其下游廠商逕向其上游廠商洽購,造成生意流失,因此出賣人出貨時,會將進口商輸入時打在合板上之「嘜頭」塗黑抹消之情形(見偵二卷第124頁),再者不論是證人黃OO或證人黃OO均一致證述:合板業利潤較低等語(見偵二卷第40頁;易字卷二第35頁),因此,上游廠商例如本件之廣俊公司,為防止下游廠商為降低成本,透過「嘜頭」知悉合板來源而直接向合板工廠進貨,致上游廠商流失生意,因而塗去標示合板來源之「嘜頭」,顯為合板交易中存有之現象。基此,尚難以被告林克霖有塗去「嘜頭」之行為,即認其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取財犯行。
(七)另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僅記載:「......被告郭英安與被告陳佑昇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郭英安於100年7月9日至同年9月2日間,陸續向由黃
OO、廖OO夫妻經營之昀昜有限公司、和翊有限公司訂購合板,貨款共計2976萬7284元,並交付以被告陳佑昇及不知情之郭OO、林OO、郭OO等名義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予昀昜公司、和翊公司以支付貨款....」,檢察官並未具體指出被告陳佑昇與郭英安間就本件詐欺犯行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等相關時間、地點、內容等細節,且檢察官亦稱被告陳佑昇交付如附表一所示支票予郭英安使用,惟觀之附表一所載,並無被告陳佑昇以百森興業公司名義簽發之支票,檢察官亦未舉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陳佑昇所涉共同詐欺犯行。況證人廖OO於本院審理時證述:100年9月2日交付最後1批合板給郭英安之前,我和黃OO及公司都沒有接觸過陳佑昇,陳佑昇也沒有代表郭英安、林克霖或其他票據發票人、連帶保證人、共同發票人與我及黃OO商議合板交易或票據兌現之事,而是直到100年9月底才見到陳佑昇,在我、黃OO、郭英安和陳佑昇商討債務問題之前,我和黃OO都沒有見過陳佑昇,我們根本不知道陳佑昇是誰等語(見易字卷二第53頁正反面);證人黃OO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本件我提告的貨款金額係自
100年7月9日起至同年9月2日止,郭英安交付做為給付貨款的支票陸續跳票之款項,但是100年9月間,郭英安或百森興業公司有給付411萬9030元貨款(即百森興業公司名義簽發之支票),在100年9月2日交付最後1批合板給郭英安之前,我和廖OO及公司都沒有接觸過陳佑昇,陳佑昇也沒有代表郭英安、林克霖或其他票據發票人、連帶保證人、共同發票人跟我、廖OO商議合板交易或票據兌現之事,在100年9月底見面商討債務之前,我沒有見過陳佑昇等語(見易字卷二第45頁、第53頁正反面)。另被告陳佑昇亦坦承其以百森興業名義簽發支票交付郭英安使用,郭英安有支付貨款,所以支票有兌現乙節(見偵一卷第218頁),堪認郭英安在與告訴人昀昜及和翊公司交易本件合板期間(即100年7月9日起至同年9月2日止),陳佑昇均未參與本件合板買賣事宜,且陳佑昇以百森興業公司名義簽發做為支付郭英安購買合板貨款之支票411萬9030元有兌現無訛,可知陳佑昇既未代表郭英安或林克霖出面與昀昜及和翊公司之經營者黃OO或廖OO洽談本件合板買賣,其以百森興業公司簽發之支票亦因有給付貨款而兌現,縱認被告陳佑昇所辯不可採,況依現有之證據,亦未顯示被告陳佑昇與郭英安共謀本件詐欺取財之犯罪動機,就此而言,亦難認被告陳佑昇有起訴書所載之共同詐欺取財犯行。
(八)另告訴人昀昜及和翊公司經營者廖OO於本院審理時指稱:被告陳佑昇假冒林OO名義出面協商貨款債務,使其夫妻誤信而未能及時處理後續債務,而越陷越深等語,惟證人廖OO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100年9月2日是最後一次出貨給郭英安,100年9月底,陳佑昇與郭英安出面跟我、黃OO洽談票款之事,當時陳佑昇假冒林OO名義並留下林OO姓名、行動電話、地址的便條紙給我及黃OO等語(見交易字卷二第52頁反面至第53頁),並有便條紙1紙在卷可參(見偵二卷第7頁);又證人黃OO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0年9月初,我向郭英安收取支付合板貨款之支票要到期,郭英安在100年7、8月間打電話給我並說因為林OO欠他錢,致週轉不靈要跳票,金額約2000多萬元,100年9月底某日,陳佑昇、郭英安和我、廖OO見面,雙方洽談如何清償貨款,陳佑昇就在我和廖OO面前自稱是林OO並寫下留有林OO姓名、地址、電話的便條紙,我確定雙方是100年9月2日我和我和郭英安交易結束之後等語(見易字卷二第52頁反面至第53頁)。是依證人黃OO、廖OO上開所述,可認陳佑昇假冒林OO之時間,係在郭英安與昀昜、和詡公司最後一次交易即100年9月2日之後乙節,堪以認定。又告訴人昀昜及和翊公司在100年9月
2日與郭英安既已完成本件合板交易,則陳佑昇在100年9月底某日應郭英安之要求,在黃OO、廖OO面前假冒林OO並藉詞使郭英安得以延遲清償本件合板貨款,其所為雖有未當,然本件檢察官並未舉證說明被告陳佑昇與郭英安自始即具有向告訴人昀昜及和翊公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或於他人(郭英安)實施犯罪行為前或實施犯罪行為中為此助力,被告陳佑昇上開所為,充其量係事後幫助,並不構成犯罪,併予指明。
四、綜上所述,就檢察官所指被告林克霖、陳佑昇之前開詐欺犯行,所為訴訟上之證明,均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會有任何懷疑,而得確信被告2人犯行之真實程度,自無從說服本院形成有罪之心證,此外,檢察官未舉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2人確有檢察官所指前開犯行,被告2人此部分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甘若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陳美芳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和卿附表一┌──┬─────┬──────┬─────┬──────┬───────┐│編號│支票號碼│發票人│付款人│支票金額/元│支票到期日│├──┼─────┼──────┼─────┼──────┼───────┤│1│AD0000000│郭英安│臺灣銀行高│54萬0500元│100/9/15│││││雄分行│││├──┼─────┼──────┼─────┼──────┼───────┤│2│AD0000000│郭OO│陽信銀行中│40萬7316元│100/9/15│││││山分行│││├──┼─────┼──────┼─────┼──────┼───────┤│3│BKA0000000│郭英安│高雄市第三│22萬6464元│100/9/15│││││信用合作社│││├──┼─────┼──────┼─────┼──────┼───────┤│4│EA0000000│樺景園藝社、│新光銀行左│63萬0669元│100/9/15││││林OO│營華夏分行│││├──┼─────┼──────┼─────┼──────┼───────┤│5│AD0000000│郭OO│陽信銀行屏│25萬6700元│100/9/16│││││東分行│││├──┼─────┼──────┼─────┼──────┼───────┤│6│AD0000000│郭英安│臺灣銀行高│40萬4000元│100/9/20│││││雄分行│││├──┼─────┼──────┼─────┼──────┼───────┤│7│AD0000000│郭OO│陽信銀行屏│29萬5155元│100/9/22│││││東分行│││├──┼─────┼──────┼─────┼──────┼───────┤│8│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35萬元│100/9/22││││公司、郭OO│雄分行│││├──┼─────┼──────┼─────┼──────┼───────┤│9│EKA0000000│林OO│上海商銀-│56萬5488元│100/9/25│││││東高雄分行│││├──┼─────┼──────┼─────┼──────┼───────┤│10│AD0000000│郭OO│陽信銀行屏│26萬1700元│100/9/26│││││東分行│││├──┼─────┼──────┼─────┼──────┼───────┤│11│AD0000000│郭OO│陽信銀行屏│25萬1033元│100/9/28│││││東分行│││├──┼─────┼──────┼─────┼──────┼───────┤│12│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47萬2500元│100/9/30││││公司、郭OO│雄分行│││├──┼─────┼──────┼─────┼──────┼───────┤│13│EKA0000000│林OO│上海商銀-│75萬3760元│100/10/5│││││東高雄分行│││├──┼─────┼──────┼─────┼──────┼───────┤│14│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46萬7500元│100/10/13││││公司、郭OO│雄分行│││├──┼─────┼──────┼─────┼──────┼───────┤│15│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45萬元│100/10/20││││公司、郭OO│雄分行│││├──┼─────┼──────┼─────┼──────┼───────┤│16│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27萬5000元│100/10/27││││公司、郭OO│雄分行│││├──┼─────┼──────┼─────┼──────┼───────┤│17│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33萬5000元│100/11/2││││公司、郭OO│雄分行│││├──┼─────┼──────┼─────┼──────┼───────┤│18│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45萬元│100/11/9││││公司、郭OO│雄分行│││├──┼─────┼──────┼─────┼──────┼───────┤│19│AG0000000│樺鳳企業有限│臺灣銀行高│40萬4000元│100/11/13││││公司、郭英安│雄分行│││├──┼─────┼──────┼─────┼──────┼───────┤│20│AG0000000│樺鳳企業有限│臺灣銀行高│32萬8409元│100/11/15││││公司、郭英安│雄分行│││├──┼─────┼──────┼─────┼──────┼───────┤│21│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41萬500元│100/11/16││││公司、郭OO│雄分行│││├──┼─────┼──────┼─────┼──────┼───────┤│22│AG0000000│樺鳳企業有限│臺灣銀行高│45萬500元│100/11/18││││公司、郭英安│雄分行│││├──┼─────┼──────┼─────┼──────┼───────┤│23│AG0000000│樺鳳企業有限│臺灣銀行高│43萬200元│100/11/20││││公司、郭英安│雄分行│││├──┼─────┼──────┼─────┼──────┼───────┤│24│AG0000000│樺鳳企業有限│臺灣銀行高│42萬300元│100/11/22││││公司、郭英安│雄分行│││├──┼─────┼──────┼─────┼──────┼───────┤│25│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27萬9500元│100/11/23││││公司、郭OO│雄分行│││├──┼─────┼──────┼─────┼──────┼───────┤│26│EKA0000000│林OO│上海商銀-│40萬415元│100/11/23│││││東高雄分行│││├──┼─────┼──────┼─────┼──────┼───────┤│27│AG0000000│樺鳳企業有限│臺灣銀行高│44萬9000元│100/11/25││││公司、郭英安│雄分行│││├──┼─────┼──────┼─────┼──────┼───────┤│28│EKA0000000│林OO│上海商銀-│40萬0415元│100/11/29│││││東高雄分行│││├──┼─────┼──────┼─────┼──────┼───────┤│29│EA0000000│樺景園藝社、│新光銀行-│40萬415元│100/12/2││││林OO│左營華夏路│││││││分行│││├──┼─────┼──────┼─────┼──────┼───────┤│30│EKA0000000│林OO│上海商銀-│40萬415元│100/12/5│││││東高雄分行│││├──┼─────┼──────┼─────┼──────┼───────┤│31│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40萬元│100/12/5││││公司、郭OO│雄分行│││├──┼─────┼──────┼─────┼──────┼───────┤│32│EA0000000│樺景園藝社、│新光銀行-│40萬415元│100/12/8││││林OO│左營華夏路│││││││分行│││├──┼─────┼──────┼─────┼──────┼───────┤│33│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44萬5000元│100/12/10││││公司、郭OO│雄分行│││├──┼─────┼──────┼─────┼──────┼───────┤│34│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36萬3700元│100/12/10││││公司、郭OO│雄分行│││├──┼─────┼──────┼─────┼──────┼───────┤│35│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41萬2350元│100/12/10││││公司、郭OO│雄分行│││├──┼─────┼──────┼─────┼──────┼───────┤│36│EA0000000│樺景園藝社、│新光銀行-│40萬415元│100/12/11││││林OO│左營華夏路│││││││分行│││├──┼─────┼──────┼─────┼──────┼───────┤│37│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50萬元│100/12/12││││公司、郭OO│雄分行│││├──┼─────┼──────┼─────┼──────┼───────┤│38│AD0000000│郭OO│陽信銀行屏│41萬2300元│100/12/14│││││東分行│││├──┼─────┼──────┼─────┼──────┼───────┤│39│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50萬元│100/12/14││││公司、郭OO│雄分行│││├──┼─────┼──────┼─────┼──────┼───────┤│40│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35萬5000元│100/12/15││││公司、郭OO│雄分行│││├──┼─────┼──────┼─────┼──────┼───────┤│41│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35萬7718元│100/12/15││││公司、郭OO│雄分行│││├──┼─────┼──────┼─────┼──────┼───────┤│42│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50萬元│100/12/16││││公司、郭OO│雄分行│││├──┼─────┼──────┼─────┼──────┼───────┤│43│AD0000000│郭OO│陽信銀行屏│49萬3697元│100/12/17│││││東分行│││├──┼─────┼──────┼─────┼──────┼───────┤│44│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60萬元│100/12/18││││公司、郭OO│雄分行│││├──┼─────┼──────┼─────┼──────┼───────┤│45│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35萬元│100/12/18││││公司、郭OO│雄分行│││├──┼─────┼──────┼─────┼──────┼───────┤│46│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80萬元│100/12/20││││公司、郭OO│雄分行│││├──┼─────┼──────┼─────┼──────┼───────┤│47│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43萬5400元│100/12/20││││公司、郭OO│雄分行│││├──┼─────┼──────┼─────┼──────┼───────┤│48│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43萬元│100/12/23││││公司、郭OO│雄分行│││├──┼─────┼──────┼─────┼──────┼───────┤│49│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40萬6000元│100/12/27││││公司、郭OO│雄分行│││├──┼─────┼──────┼─────┼──────┼───────┤│50│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49萬3800元│101/1/3││││公司、郭OO│雄分行│││├──┼─────┼──────┼─────┼──────┼───────┤│51│AG0000000│樺鳳企業有限│臺灣銀行高│40萬元│101/1/10││││公司、郭英安│雄分行│││├──┼─────┼──────┼─────┼──────┼───────┤│52│AD0000000│郭OO│陽信銀行屏│27萬2730元│100/9/30│││││東分行│││├──┼─────┼──────┼─────┼──────┼───────┤│53│AG0000000│樺鳳企業有限│臺灣銀行高│30萬172元│100/10/2││││公司、郭英安│雄分行│││├──┼─────┼──────┼─────┼──────┼───────┤│54│AG0000000│樺鳳企業有限│臺灣銀行高│17萬2982元│100/10/7││││公司、郭英安│雄分行│││├──┼─────┼──────┼─────┼──────┼───────┤│55│AG0000000│樺鳳企業有限│臺灣銀行高│45萬元│101/1/13││││公司、郭英安│雄分行│││├──┼─────┼──────┼─────┼──────┼───────┤│56│AG0000000│樺鳳企業有限│臺灣銀行高│40萬元│101/1/17││││公司、郭英安│雄分行│││├──┼─────┼──────┼─────┼──────┼───────┤│57│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47萬9000元│101/1/28││││公司、郭OO│雄分行│││├──┼─────┼──────┼─────┼──────┼───────┤│58│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51萬3420元│101/2/5││││公司、郭OO│雄分行│││├──┼─────┼──────┼─────┼──────┼───────┤│59│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54萬3150元│101/2/5││││公司、郭OO│雄分行│││├──┼─────┼──────┼─────┼──────┼───────┤│60│AG0000000│樺鎂木業有限│臺灣銀行高│47萬7230元│101/2/10││││公司、郭OO│雄分行│││├──┼─────┼──────┼─────┼──────┼───────┤│61│AG0000000│樺鳳企業有限│臺灣銀行高│40萬500元│101/2/10││││公司、郭英安│雄分行│││├──┴─────┴──────┴─────┴──────┴───────┤│合計:2563萬1833元│└────────────────────────────────────┘附表二┌─────────┬────────┬────────┬────────┐│本件合板之銷售規格│100年7月合板價格│100年8月合板價格│100年9月合板價格││(厚度*寬度*長度)│(片/元)│(片/元)│(片/元)││├──┬──┬──┼──┬──┬──┼──┬──┬──┤││合板│告訴│被告│合板│告訴│被告│合板│告訴│被告│││公會│人昀│林克│公會│人昀│林克│公會│人昀│林克│││提供│昜及│霖向│提供│昜及│霖向│提供│昜及│霖向│││之市│和翊│郭英│之市│和翊│郭英│之市│和翊│郭英│││價│公司│安買│價│公司│安買│價│公司│安買││││出賣│入之││出賣│入之││出賣│入之││││予郭│價格││予郭│價格││予郭│價格││││英安│││英安│││英安│││││之價│││之價│││之價│││││格│││格│││格││├─────────┼──┼──┼──┼──┼──┼──┼──┼──┼──┤│2.7*4*8英呎│180│165│160│178│150│150│177│無│無││(2.7*1220*2440mm)│至│至││至│至│至│至│││││182│170││180│163│160│180│││├─────────┼──┼──┼──┼──┼──┼──┼──┼──┼──┤│2.7*3*7英呎│118│無│無│118│90│85│116│無│無││(2.7*915*2135mm)│至│││至│至│至│至│││││120│││120│100│90│120│││├─────────┼──┼──┼──┼──┼──┼──┼──┼──┼──┤│9*4*8英呎│35/│無│無│35/│317│無│35.5│無│退貨││(9*1220*2440mm)│BMF│││BMF│至││/BMF││││├──┤│├──┤340│├──┤││││397│││397│││403│││├─────────┼──┼──┼──┼──┼──┼──┼──┼──┼──┤│15*3*6英呎│36/│320│350│36/│355│350│36/│305│350││(15*915*1830mm)│BMF│至││BMF│至││BMF│至│││├──┤400│├──┤385│├──┤390││││383│││383│││383│││├─────────┴──┴──┴──┴──┴──┴──┴──┴──┴──┤│★證據出處││1.臺灣區合板製造輸出業同業公會101年11月20日(101) 台合慶 字第67號函、103││年10月13日(103)台合慶字第61號函(見偵二卷第124頁;易字卷一第179頁至││第181頁)││2.告訴人黃OO所提出貨明細(見偵一卷第5頁至第7頁)││3.被告林克霖所提進貨明細(見偵二卷第15頁)││4.被告林克霖所提對照表(見易字卷二第91頁)││││★郭英安與黃OO於100年7月至9月間,交易次繁多,依買賣合板規格分類,取其││最高價格與最低價格││││★合格規格及BMF換算價(均見上開證據出處編號1)││1.合板規格換算單位:1英呎=30.48公分(cm)=304.8公厘(mm)││2.厚合板(即厚度8.5mm以上者),係以BMF計價,││計算單位:9*4*8片/材積=11.34BMF││15*3*6片/材籟=10.63BMF││計算結果:9*4*8規格35/BMF=396.9元≒397元││9*4*8規格35.5/BMF=402.57元≒403元││15*3*6規格36/BMF=382.68元≒383元(小數點第一位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