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原告 莊承儒 被告 吳亞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原易字第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李岳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