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 李弘仁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雷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所為訴之聲明內容,除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准許原告執行職務外,另請求被告按月給付薪資,核屬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而各該訴訟標的之目的均在於准許原告在僱傭關係存續狀態下,由原告提供勞務,並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是以該三項訴訟標的類為互相競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原告所為三項聲明,以第三項聲明之價額最高。又原告係00年0月00日出生,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滿強制退休年齡65歲為116年4月27日,原告請求自101年1月11日起按月給付薪資,計原告請求之薪資期間有15年又3個月之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所定,應以十年為期計算其定期給付之總額為訴訟標的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十年期間按月給付新台幣89,255元之總額即新台幣10,710,600元計算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6,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