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護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333號聲請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劉○○姓名住.法定代理人劉○吉姓名住.
阮○○姓名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受安置人劉○○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延長安置於適當場所叄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100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劉○○(女,民國00年生)為未滿18歲之少年。聲請人於民國99年03月16日接獲通報得知,受安置人自國小5、6年級起,疑似遭其養父即法定代理人劉○吉不當身體對待,受安置人自述其養父經常趁養母上班時、其念書或睡覺時,藉機至其房間撫摸其胸部及下體,受安置人當下雖有反抗並將其養父手撥開,但其養父多次威脅與捏其胸部,並要求不准告知任何人,養母及家中成員均不知情;因養父疑似長期對受安置人性猥褻之行為,使受安置人感到不舒服、害怕與無助,故受安置人自國中
2年級起,即會以延後放學返家時間來逃避其養父,因而常遭其養父指責。經社工員介入與受安置人訪談評估其人身安全問題,及受安置人對於每天需返家面對養父一事備感壓力,且受安置人現住家環境無法予其立即性之保護與適切照顧,對養父行為疑無法有效制止,受安置人顯有未受適當照顧之情形,故聲請人予以緊急安置,並聲請延長繼續安置迄今。關於受安置人疑似長期遭受養父不當身體碰觸乙事,經高等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三年;然家屬對於受安置人有諸多指責、不滿,皆不相信有性侵害乙事,亦無意願提供安全住所,無法立即提供受安置人安全、適當之保護方式,又受安置人現不願返家與養父共同居住,聲請人亦擔心受安置人在外交友及人身安全問題,故需持續提供適當安置場所。因法定安置期限將屆,為求受安置人能繼續得到適切之保護照顧,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於適當場所3個月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揭所陳,業據其提出桃園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摘要報告、本院101年度司護字第
157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在卷可按,聲請人以首揭情由聲請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育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