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71號聲請人即輔佐人 董新德 59歲.被告 張文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101年度易緝字第35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雄責付於董新德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文雄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輔佐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酌以被告現罹心臟疾病於加護病房觀察治療中,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爰准予被告責付於聲請人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5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