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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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72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謝福廣 法定代理人 謝振權 被上訴人 王文隆
王賢霖 王飛景 王秀琴 王明珠 陳馨青 范綱銘 范綱益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范振盛 被上訴人 范容婌
陳春年 謝真豐 謝真男 謝淑珍 謝毓貞 謝素貞 謝玲貞 謝金妹 謝黃合妹 謝真城 謝真隆 謝真仁 謝秋月 黃玉琴 謝祥嘉 謝祥裕 謝旻潔蔡桃妹 謝真德 謝禎言 謝真順 謝禎正 謝彩鳳 謝美鳳 謝新榆 謝新榮 徐双福 徐双新 徐玉香 徐貴美 王傳瑚 王天祐 王人佑 王筱芸謝瑞珠黃月英 謝新熾 謝新真 謝新憲 謝新米范 謝悅珠 簡謝世晶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7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5,000元(上訴人於原審訴請被上訴人返還如原審判決附圖所示A1、A2、A4、B等建物所占土地及A3部分之土地共計550平方公尺,復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係每平方公尺8,10
0元,此有原審卷附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係8,100元×550平方公尺=4,4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劉佩宜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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