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20號聲請人 梁啓文 代理人 梁史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110年度除字第7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原誠泰商業銀行)086-ND-0000000-011000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原誠泰商業銀行)087-NX-0000000-01646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原誠泰商業銀行)088-NX-0000000-01164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原誠泰商業銀行)089-NX-0000000-01217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原誠泰商業銀行)090-NX-0000000-01101合計5212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