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2號再審原告 周俊章 再審被告 左玉琴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69號判決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定意旨)。查原確定判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33,9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