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複代理人 張漢榮 被告庚○○
甲○○己○○丁○○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丙○○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李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