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花蓮縣警察局兼法定代理 廖美鈴 人被告廖美鈴被告 江東成 被告 李宏明 被告 吳曙光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