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1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瑞彰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張長如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7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1,52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