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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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17號原告臺中市和平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欽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惠玲 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4,66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