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麗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搖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暨利率。(如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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