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馬簡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志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66號、第67號、第68號、第340號)及併案審理(台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志俊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蔡志俊能預見將存摺、提款卡、印章、密碼等物品交付他人
使用時,可能成為詐騙集團詐欺取財之匯款工具,竟為獲取
新台幣(下同)4,000元之代價,而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
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9年11月30日,在 桃園 縣桃園火車站
附近,將其所申辦如附表所示2筆帳戶之存簿、提款卡、印
章及密碼等物品,一次交付詐騙集團使用,促成下列詐欺取
財事實:
(一)詐騙集團成員於99年12月1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冒稱為「雅虎奇摩購物」客服人員,撥打 蕭安 均電話,詐
稱先前購物付款有誤,要求至提款機重新操作,致 蕭安均
陷於錯誤,當日匯款7,080元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帳戶內
而遭提領。
(二)詐騙集團成員於99年12月1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冒稱為「雅虎奇摩購物」客服人員,撥打 陳育聖 電話,詐
稱先前購物付款有誤,要求至提款機重新操作,致陳育聖
陷於錯誤,當日分三筆匯款29,988元、22,200元、12,345
元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帳戶內而遭提領。
(三)詐騙集團成員於99年12月1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冒稱為「雅虎奇摩購物」客服人員,撥打 郭詠婷 電話,詐
稱先前購物付款有誤,要求至提款機重新操作,致郭詠婷
陷於錯誤,當日匯款9,166元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帳戶內
而遭提領。
(四)詐騙集團成員於99年12月1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冒稱為「森森購物」客服人員,撥打 洪瑞興 電話,詐稱先
前購物付款有誤,要求至提款機重新操作,致洪瑞興陷於
錯誤,當日分兩筆匯款46,000元、24,000元至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帳戶內而遭提領。
二、前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被告蔡志俊之陳述。
(二)被害人陳育聖、郭詠婷、蕭安均、洪瑞興之陳述。
(三)相關金融機構資金往來紀錄。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30條、
第55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339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帳戶持有人│帳戶所屬金融機構│帳號│
├──┼─────┼────────┼────────┤
│1.│蔡志俊│國泰世華銀行桃園│000000000000000│
│││分行││
├──┼─────┼────────┼────────┤
│2.│蔡志俊│台新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