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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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119號
原 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達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359元,應繳裁
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4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
份(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