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抗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6號抗告人 吳榮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審乃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民國105年9月6日送達。抗告人嗣於本件抗告程序中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125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三、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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