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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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智簡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智簡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佑銓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288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0年度智易字第19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佑銓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侵害商標權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被告陳佑銓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9年1月間某日起至為警查獲之同年4月22日止,在其所經營之服飾店内持續陳列仿冒商品之行為,顯係出於單一犯意,在客觀上為延續實行之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而論以接續犯。被告以一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同時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欲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以牟利之行為,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又未能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其行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所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之期間及仿冒商品數量、對商標權人商業利益之侵害、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確為未經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有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參,為被告違反商標法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商啟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附錄所犯法條: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商標權人商標名稱及審定號專用期間指定使用商品侵害商標權物品鑑定報告1.美商歐夫懷特有限責任公司OFF-WHITE(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至114年8月15日衣服、褲子短袖上衣1件(即警方購得之採證物,與附表一編號3之短袖上衣係同一件,同時含有附表一編號1、3之商標)、長袖上衣66件、長褲5件、短褲3件見偵卷第47頁、第65至75頁2.美商歐夫懷特有限責任公司CrossedOFFlogo(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至119年5月15日衣服、褲子短袖上衣43件見偵卷第47頁、第65至75頁3.美商歐夫懷特有限責任公司Squarediagonalstripeslogo(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至116年7月15日衣服、褲子短袖上衣1件(即警方購得之採證物,與附表一編號1之短袖上衣係同一件,同時含有附表一編號1、3之商標)見偵卷第47頁、第65至75頁4.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①Supreme(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②Supreme設計圖(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①至112年1月15日②至115年4月30日衣服、鞋子外套4件、長褲10件、短袖上衣41件、長袖上衣31件見偵卷第57至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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