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6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耀杰 相對人即債務人晞瑪奈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軒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所提出之證據,僅能釋明與晞瑪奈米科技有限公司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無從釋明與劉軒耘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