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
原告 劉憶齡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 律師
李佳穎 律師
呂宜桓 律師
被告 劉寶薇
訴訟代理人 黃國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繼承被繼承人 傅秋香 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依該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傅秋香於民國113年4月6日死亡,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應繼分各二分之一,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而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同意依附表方式分割(另有遺產人民幣0.13元,因金額少,兩造同意不列入分割;而喪葬費部分,因有爭執,兩造亦同意不由本件分割訴訟中由遺產支付,參卷第238-239頁頁)。另按國泰證券板橋分公司永豐金股票數為575股(非575元,參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記載為561股),應以最新股數575為分割標的(卷第103-105頁)。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籍本、兩造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申報數額通知書、土地及房屋權狀、金融帳戶明細、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4月18日苗檢映子110執沒18字第1149009379號函,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並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所遺附表所示遺產,應依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核屬有據。惟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是本件應由兩造依分割取得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1
苗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分之1,56.66平方公尺)
由兩造依應繼分各二分之一之比例分割,分別共有。
2
苗栗縣○○鎮○○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巷0號,權利範圍:1分之1,總面積142.32平方公尺)
同上
3
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新台幣(下同)2,564元及利息
由兩造依應繼分各二分之一之比例分割,分別取得。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款186元及利息
同上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款12,444元及利息
同上
6
第一銀行東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款1,000元及利息
同上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美金48.79元及利息(如領取新台幣,自應以銀行當日匯率計算)
同上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130,654元及利息
同上
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410元及利息
同上
1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款431元及利息
同上
1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款171元及利息
同上
1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款78元及利息
同上
13
京城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970元及利息
同上
14
中華郵政公司竹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7,310元及利息
同上
15
中華郵政公司新竹武昌街郵局(帳號00000000號)存款636元及利息
同上
16
國泰證券板橋分公司(永豐金888k0000000)000股
同上
17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餘額998元
同上
18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保險債權
由兩造依應繼分各二分之一之比例分割,分別共有。
19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保險債權
同上
20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保險債權
同上
21
機車MVE-2068
同上
22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4月18日苗檢映子110執沒18字第1149009379號分配金額94,080元(如有利息,含利息)
由兩造依應繼分各二分之一之比例分割,分別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