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763號聲請人台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育瑄┌─────────────────────────────────────┐│支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7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續耀雜糧行│合作金庫新│98年6月30日│348,447元│0000000││││ 曹鶴耀 │莊分行│││││├───┼─────┼─────┼──────┼─────┼─────┼──┤│002│續耀雜糧行│合作金庫新│98年7月1日│348,447元│0000000││││曹鶴耀│莊分行│││││├───┼─────┼─────┼──────┼─────┼─────┼──┤│003│續耀雜糧行│合作金庫新│98年7月2日│348,447元│0000000││││曹鶴耀│莊分行│││││├───┼─────┼─────┼──────┼─────┼─────┼──┤│004│續耀雜糧行│合作金庫新│98年7月3日│348,447元│0000000││││曹鶴耀│莊分行│││││├───┼─────┼─────┼──────┼─────┼─────┼──┤│005│續耀雜糧行│合作金庫新│98年6月22日│188,832元│0000000││││曹鶴耀│莊分行│││││├───┼─────┼─────┼──────┼─────┼─────┼──┤│006│續耀雜糧行│合作金庫新│98年6月25日│188,832元│0000000││││曹鶴耀│莊分行│││││├───┼─────┼─────┼──────┼─────┼─────┼──┤│007│續耀雜糧行│合作金庫新│98年6月26日│188,832元│0000000││││曹鶴耀│莊分行│││││├───┼─────┼─────┼──────┼─────┼─────┼──┤│008│續耀雜糧行│合作金庫新│98年6月29日│348,447元│0000000││││曹鶴耀│莊分行│││││└───┴─────┴─────┴──────┴─────┴─────┴──┘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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