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7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779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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