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557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鄭銛穎 汪育龍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徐美鳳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經抗告人鄭銛穎、汪育龍「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