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勝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勝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勝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6月確定,於民國99年
6月1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於101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3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2786號、98年度壢簡字第2836號及98年度壢簡字第29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5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9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案件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90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確定。受刑人其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7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前揭案件經接續執行,受刑人並於民國99年6月10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
3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0990號函暨所附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無誤,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1月1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0月26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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