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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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即債務人戴安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壹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