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甲○○被告杰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供擔保之土地、建物價額少於債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後段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4,400元〔土地價額為19,000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174(單位:平方公尺,即供擔保土地面積)=3,306,000元,建物價額依房屋稅籍資料為918,
400元,擔保物總價額合計為4,22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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