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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