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0055號債權人 鍾秋蘭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秦庠鈺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故調解筆錄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該債權重復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債權人曾就該債權經台北市中正區調解委員會調體成立,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核定,有臺北市中正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影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重複聲請,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