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0號原告 林長生 被告 陳雪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雪花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0,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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