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2號上訴人 黃志強 被上訴人 林明宏 兼訴訟代理人 林明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因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五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六千零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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