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23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丁○○律師
丙○○律師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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