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民專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專訴字第79號原告SYNTHESGMBH星瑟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Racine,Michel、Brick,Owen
送達代收人 林秋琴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 律師
洪振盛 律師 李維峻 律師被告亞太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會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秉原 律師
陳豫宛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應由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