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簡字第1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黎立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化賞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仁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