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634號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怡成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請補正本件分期付款契約、並敘明係約定何時開始清償,每期清償金額為何及被告歷次還款明細資料。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