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居間調解人之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 蔡恩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金融 間請求居間調解人之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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