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輔宣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輔宣字第3號聲請人 陳俐妘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輔助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過院參辦,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公平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受輔助宣告人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分)。
三、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暨全體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
四、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納證明書。
五、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六、完整之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七、特別代理人與受輔助宣告人間之親屬關係系統表。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