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治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叁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治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案之碎塊狀物1包(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保字第079號),經送請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3.16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110年5月4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498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可憑,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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