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1號聲請人 張世賢 相對人 張世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45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簡上字第三四五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民國一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三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規定至明。又司法院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2項規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於上訴合議庭使用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民國107年10月22日、12月3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前開訴訟上訴人,因主張於上訴合議庭使用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請注意。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吳國聖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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