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044號債權人智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世傑 代理人 張齡允 上列債權人智勝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鑫聖鐵材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智勝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附表之5張支票金額共計新臺幣9,243,764元,然於請求事項欄卻請求給付新臺幣9,243,766元,請查明後具狀更正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
二、按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經核,聲請狀附表所列系爭5張支票,其中有3張支票(票號:JE0000000、JE0000000、JE0000000號)其提示日均載為與發票日同日,然均非其退票理由單上之退票日,是請具狀更正附表有關上開3張支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三、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共9份,以利本院作業。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