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1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1806號上訴人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世緯上訴人即被告黃勝彥被告 林金木 選任辯護人 魏大千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390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7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黃世緯、黃勝彥均緩刑貳年。
事實
一、黃勝彥、黃世緯為父子關係。緣黃世緯於民國103年1月29日9時5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與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之林金木發生行車糾紛,黃世緯竟基於逼迫林金木自由行駛車輛之強制罪單一犯意,駕駛己之自小客車在同路段與環中路口,將林金木自小貨車逼往左側,迫使停車,以此強暴方式妨害林金木自由行駛權利。黃世緯復基於公然侮辱之單一犯意,在不特定人得以見聞之道路上以台語對林金木辱罵「 幹恁娘 雞掰」,足以貶損林金木人格。黃世緯另基於傷害及毀損他人器物之不確定故意,強行將手伸入林金木自小貨車車窗拉扯林金木,並於拉扯間損毀破林金木自小貨車晴雨窗,過程中林金木雖取出車內裝清潔劑之噴霧器朝黃世緯臉部噴灑以阻擋(林金木傷害部分另為無罪判決,詳後述),林金木因此受有頭部損傷、臉部挫瘀傷、右手、左手第4指破皮傷、左上手臂疼痛疑似挫拉傷等傷害,自小貨車晴雨窗破裂毀損亦致林金木受有損害。林金木噴灑清潔劑後,旋趁亂駕車離開,黃世緯則承前強制之接續犯意,駕車在後追逐,○○○區○○路○段○○○號以超車方式迫使林金木停車,以此強暴方式接續妨害林金木自由行駛之權利,黃世緯亦再承前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續以台語辱罵林金木「幹恁娘雞掰」、「幹恁娘」等穢語,足以貶損林金木人格。嗣林金木再駕車離開,黃世緯再承前強制之接續犯意,嗣即續以超車方式迫使林金木停車,以此強暴方式,接續妨害林金木自由行駛之權利。
二、黃世緯隨後打電話聯絡父親黃勝彥趕到現場,黃世緯將遭林金木持液體噴灑眼部之情告知黃勝彥,黃勝彥聞言後,隨即走向林金木車旁,要求林金木交出該裝清潔劑之噴霧器,林金木依言交付後,黃勝彥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將該噴霧劑朝林金木臉部噴灑,致使林金木因清潔劑受有左眼鈍挫傷合併化學性灼傷之傷害。
三、案經黃世緯、林金木訴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徹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又法院於何種情況,得認為適當,應審酌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如該傳聞證據之證明力明顯過低或係違法取得,即得認為欠缺適當性;惟是否適當之判斷,係以當事人同意或視為同意為前提,即當事人已無爭議,故法院除於審理過程中察覺該傳聞證據之作成欠缺適當性外,毋庸特別調查,而僅就書面記載之方式及其外觀審查,認為適當即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3號判決參照)。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原審及本院於審理中依法定程序調查,檢察官、被告等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下列所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等及辯護人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下列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證物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黃世緯於本院審理時對前開妨害名譽及強制罪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傷害及毀損犯行,辯稱:是林金木先拿噴霧器噴我,我要去搶噴霧器才跟林金木發生拉扯,導致他手受傷,我為防衛他進一步傷害我,我才跟他發生拉扯,我覺得我是正當防衛云云,於原審另辯稱:不曉得是不是拉扯的時候有碰到晴雨窗云云。被告黃勝彥辯稱:我根本沒有拿到噴霧器,我沒有噴林金木,我不清楚他的傷是在哪裡云云。
經查:
㈠黃世緯與林金木因行車糾紛,黃世緯旋以其所駕駛DH-1092
號自小客車逼林金木所駕駛K8-4571號自小貨車停車,另以幹恁你娘雞掰、幹恁娘等穢語辱罵林金木,並毆打林金木,並破壞林金木所駛自小貨車晴雨窗等情,業據證人林金木證稱明確,其於警詢稱:黃世緯逼我車停在路邊,接著用台語罵我「幹你娘」等語,我不想理他,沿路肩繼續開,到中山路2段與環中路口時,黃世緯追上逼我車,讓我無法往前開,接著黃世緯要拉我的車門,要讓我下車,我不下車,黃世緯就直接用拳頭搥我左臉頰及頭部,我當時怕繼續遭毆打想逃離現場,才拿玻璃清潔劑噴黃世緯,然後到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時,黃世緯又開車擋在我的車前面,後來沒多久又來了一名男子(即黃勝彥),跟我說要看拿哪一種噴霧器噴我兒子,我就拿給他看,沒想到該男子反倒拿噴霧器噴我的臉及眼睛等語(見偵卷第22頁反面至第23頁);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案發時在環中東路跟中山東路交叉路口附近,黃世緯從後方超過來逼我的車,我把車停下來後,他就下車,走到我駕駛座旁邊要開我駕駛座車門,我看黃世緯要開車門就把車門把壓住,但是駕駛座車窗本來就是打開的,黃世緯就在車外,從車窗伸手進來車內,用拳頭打我的頭好幾下,我就拿噴車窗玻璃的清潔劑噴黃世緯的臉,後來我就再把車開走,我開到新富路時,黃世緯又開車逼過來,我就停車,接著黃世緯又打電話叫黃勝彥來,黃勝彥來了之後就問我拿什麼東西噴黃世緯,我就把那罐清潔劑拿給黃勝彥看,黃勝彥就把那罐清潔劑拿過去,並用清潔劑噴我的臉等語(見偵字卷第49頁);於原審時作證稱:案發當時黃世緯有於桃園縣○○鄉○○路○段與環中路路口時,有開車逼我的車,並罵我「幹恁娘雞掰」、「幹恁娘」,黃世緯打我太大力,把晴雨窗也打壞掉,當時我用噴玻璃的清潔劑噴黃世緯後,繼續開車至新富路,黃世緯又來擋我的車,並罵我「幹恁娘雞掰」,後來黃世緯有打電話叫他父親過來,黃勝彥到現場後,問我拿什麼噴他兒子,我就拿給他看,黃勝彥就拿過去反過來噴我的臉上,噴到我的左邊,我又沒有戴眼鏡,沒有東西可以擋等語(見原審卷第55至58頁)。足認林金木就當日與黃世緯發生行車糾紛,遭黃世緯以車輛擋住自小貨車及以言詞辱罵,過程中黃世緯對林金木有拉扯行為,致林金木受有頭部損傷、臉部挫瘀傷、右手、左手第4指破皮傷、左上手臂疼痛疑似挫拉傷等傷害,林金木自小貨車之晴雨窗亦因此破裂毀損,後遭隨後趕到之黃勝彥以噴霧器噴其臉部,致受有左眼頓挫傷合併化學性灼傷之傷害等情節,查林金木前後證述情節一貫,並無齟齬或失出歧異,憑信性甚高,復有壢新醫院甲種診斷證明書2份、壢新醫院103年4月30日壢新醫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函文、現場及毀損照片8張(見偵卷第32至37、68至70頁)等可資佐證,堪信為真實。
㈡又原審當庭勘驗案發時林金木行車記錄器光碟內容如下,並有行車紀錄器擷取畫面附卷為憑:
⒈檔案名稱:00000000-0000
畫面時間2分14秒時,畫面左方出現黃世緯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車頭(下稱A車),並朝林金木駕駛之自用小貨車(下稱B車)靠近。
黃世緯:看啥小林金木:什麼啦黃世緯:看啥小林金木:我開車,這邊看那邊看,看什麼(林金木的車子前
進,黃世緯開著車子從左前方跟著開)黃世緯:開不開,看啥小林金木:奇怪黃世緯:看啥小,跟我說啊林金木:我看,我兩邊也都可以看,我又不是看你黃世緯:你再說一句啊林金木:好啦!好啦!失禮啦!黃世緯:幹恁娘雞巴林金木:好啦!去幹啦黃世緯:下來(開車門聲)(於檔案3分4秒有聽到「啊」
一聲及「碰碰」的聲音。)幹恁娘雞巴(車身持續搖晃中)畫面時間3分14秒時:
林金木駕駛B車往畫面前方急速駛離⒉檔案名稱:00000000-0000
畫面時間17秒時,黃世緯駕駛A車在畫面左方並超越林金木駕駛之B車,停靠在B車前方,旋自駕駛座開車門下車,並走向B車黃世緯:噴啥小,你再噴啊林金木:什麼啦黃世緯:再噴啊!幹恁娘雞巴,你噴啥小,你再噴看看林金木:我沒事…(車身搖晃)黃世緯:你再噴看麥,幹恁娘勒,再噴啊林金木:沒代沒誌,你罵我做什麼黃世緯:嘎恁爸噴啥小,你再噴啊,下來,幹恁娘雞巴,你
擱噴看麥啦林金木:我沒事…黃世緯:你給我噴啥小,你給我噴怎樣林金木:我有跟你道歉黃世緯:你給我噴這樣噴啥小林金木:我跟你道歉,又不行,還給我臭幹譙黃世緯:你噴怎樣林金木:還給我臭幹譙黃世緯:你噴啥林金木:我噴、噴…黃世緯:你那罐是什麼黃世緯:你再噴啊!幹恁娘!(開車門聲)黃世緯:下來黃世緯:幹恁娘!你拿東西就對了畫面時間1分34秒時,黃世緯出現在畫面左方並走向A車,開駕駛座車門,林金木駕駛B車與A車併行往畫面前方駛離,黃世緯亦駕駛A車往畫面前方行進。
畫面時間1分46秒時,A車在B車前方,黃世緯打開A車駕駛座車門,林金木駕駛B車往後退,黃世緯見狀旋關車門並駕駛A車往B車逼近。
畫面時間1分59秒時,黃世緯停放A車後,打開A車駕駛座車門並走向B車。
黃世緯:幹恁娘!你拿東西就對了啦林金木:什麼啦林金木:拿什麼東西啦黃世緯:你拿扁鑽要打我就對了林金木:我有打你做什麼嗎?你打我好幾遍不說黃世緯:你要打我就對了啦林金木:打我好幾遍都不說黃世緯:拿扁鑽要打我就對了啦!我叫你下來啦黃世緯:好啊!你打電話叫警察沒關係,拿東西噴我,你打
電話叫警察來(撥電話聲)畫面時間2分51秒時,林金木駕駛B車往後退,黃世緯則走回A車駕駛座,並駕駛A車停靠在路面邊線上林金木:(通話中)喂,你好!我要報案,我在新富路這裡,一個車牌號碼0,攔我車子,攔下來給我打,罵我,說什麼我看他不行。…那給我轉一下可以嗎?好,好畫面時間3分48秒時,黃世緯打開A車駕駛座車門並走向B車黃世緯:下來⒊檔案名稱:00000000-0000
黃世緯:下來阿林金木:...黃世緯:我現在眼睛看沒(台語),我等一下跟警察說,幹
!告給你死:拿那不知道什麼東西給我噴就對了啦!叫警察來剛好,你麥走林金木:ㄟ...林金木:(通話中)喂黃世緯:麥走厚林金木:喂!我要報案啦黃世緯:麥走,警察來剛好,拿那東西給我噴,我待會去驗
傷黃世緯:幹恁娘,甲好瞻阿你林金木:我又沒怎樣,你開你的,給我幹譙幹啥黃世緯:你給我噴,噴怎樣,你車開啥小林金木:在那幹譙什麼,幹我娘幹啥黃世緯:你車開了就走,你給我看啥,給我瞪啥小,你違規
迴轉,恁爸給你叭不行就對了,開過去還給我看,給我瞪啥小,好膽你下來啊!你是給我瞪怎樣,我在等紅綠燈,你從我旁邊看,你是給我瞪,有嗎?不然你是在瞪啥小黃世緯:我不是開我的嗎?我等紅綠燈,你給恁爸瞪啥小林金木:我沒有瞪你的啊黃世緯:我等紅綠燈,你從旁邊過,你給我瞪,你給我瞪啥
小林金木:我.我.我旁邊過不行嗎黃世緯:你看啥,你給我瞪啥小,你給我瞪喔!你還停在我旁邊給我瞪一下才走喔林金木:這樣看都不行,你在我旁邊叭什麼黃世緯:你違規迴轉吶林金木:什麼違規迴轉黃世緯:那邊
雙黃線可以迴轉就對了,叭你,你就瞪我就對了啦!還拿東西噴我,那罐是啥小,你拿過來。那罐是啥,你說啊,那罐是啥,你不說就對了林金木:我噴玻璃.玻璃的啊黃世緯:那罐是啥林金木:我噴玻璃的啊黃世緯:噴玻璃,給我噴就對了啦⒋檔案名稱:00000000-0000
林金木:不然你對我這麼兇黃世緯:我對你兇,你就給我噴就對了林金木:不然你對我兇什麼黃世緯:我打你?林金木:我這個東西被你打壞了黃世緯:你先給我噴的喔林金木:我被你罵幹恁娘,幹我啥黃世緯:你先給我噴的喔林金木:我娘你給我幹黃世緯:你先給我噴的喔,你先給我噴的喔黃世緯:你先給我噴的喔,林金木:我娘你給我幹黃世緯:你先給我噴的喔林金木:你先給我幹什麼黃世緯:你瞪我,給我噴的喔林金木:你給我幹啥黃世緯:好膽你下來啦!再說啊!下來,你先拿那噴我的喔
!黃世緯:下來啦林金木:(通話中)喂!我要報案,我在新富路這邊,有一
台車DL10292的車,喜美的,他車主說…他就下來攔我,叫我下來,說我看他不行,他給我打黃世緯:你拿東西噴人家啦林金木:噴人家,那你幹我娘,幹啥黃世緯:你先動手的,你先拿那強鹼噴人家眼睛啦林金木:(通話中)喂!來不來,對○○○鄉○○路這裡,
中山路跟新富路,好黃世緯:我絕對給你告,沒關係畫面時間3分35秒時,黃世緯走回A車,並打開車門坐在駕駛座上⒌檔案名稱:00000000-0000畫面時間11秒時,B車有關車門
聲,林金木駕駛B車往後退並停靠在A車後方之路面邊線上畫面時間1分26秒時,黃世緯走出A車關上車門,並手持行動電話通話畫面時間1分46秒時,黃世緯:(通話中)幫我查一下K8-4
571看他住哪裡,停個紅綠燈,開到我旁邊給我瞪,車子停在我旁邊瞪我,然後把他攔下來,瞪我瞪什麼,他說,阿我給他叭,然後下車叫他下來,拿那個擦玻璃的噴我眼睛,去找人就對了,把這個人住哪裡給我找出來畫面時間2分25秒時,黃世緯結束通話,並在A車駕駛座附近,持續往B車方向看林金木:0915...林金木:(通話中)喂! 偉民 啊!⒍檔案名稱:00000000-0000
林金木:(通話中)喂!偉民啊!我碰到麻煩,你能不能過
來,我.對啊.他,我開車哪不大好,我在這裡迴轉,那個雙黃線,我迴轉,他就開過來給我叭,擠我,逼我的車就對了,我現在在新坡新富路這裡,他就打我啊!打我,現在沒怎樣啦!對啊!我現在報警啦!我..新富路這邊啦!好畫面時間1分43秒時,黃世緯撥打行動電話並走向A車後車廂畫面時間1分52秒時,黃勝彥(即 黃父 )駕駛銀色自用小客車出現在對向車道,停靠路邊邊線後下車往黃世緯方向走近畫面時間2分12秒時:
黃世緯:他啊,他違規迴轉,我就按他喇叭,黃勝彥:ㄟ。
黃世緯、黃勝彥二人往B車駕駛座方前進。
黃世緯:然後我在等紅綠燈,他停到我旁邊瞪我,後來我就
停到他旁邊說,你瞪我瞪什麼,他說我給他叭叭啦黃勝彥:那麼老了開車還這樣開黃世緯:...(聽不清楚
)林金木:沒有,沒有,沒有,先生,你沒看到黃世緯:然後我叫他下來,他拿那一罐黃色的噴我眼睛,噴
我整個臉黃勝彥:你為什麼噴他林金木:沒有,你先聽我講黃世緯:下來啦黃勝彥:你為什麼給人家噴啦黃世緯:他先噴我的啦林金木:他就幹我娘黃勝彥:什麼東西我看,什麼東西我看有毒嗎?什麼東西,
我看我看黃世緯:你拿來喔,我等下告你喔黃勝彥:我看,我看林金木:我跟你說黃勝彥:我看一下黃勝彥:我看有毒嗎?我看一下林金木:這哪有毒啦!這噴玻璃的啊黃勝彥:不然我噴一下看看林金木:這噴玻璃的啊黃勝彥:我噴一下看看,我只噴一下就好,我只噴一下就好林金木:這噴玻璃的黃世緯:這噴玻璃的,你給我噴黃勝彥:我噴它就好,來來,我噴它就好畫面時間3分7秒時,黃勝彥:你給我噴,你給我噴,我也給你噴啊【有噴頭聲,
B車擋風玻璃前噴過些微白色泡泡】林金木:好了沒(審判長與被告林金木確認,林金木稱黃勝
彥搶過我的清潔劑之後,他就給我噴)黃勝彥:你那麼老,開那麼趕是怎樣,你真番耶,你敢給人
家噴黃世緯:還拿扁鑽要打我,很兇就對了啦林金木:好了啦!現在給你噴回去了,我給你拳頭…黃世緯:你先給我噴的啊林金木:那你幹我娘,幹啥黃世緯:我給你幹,你給我噴就對了,要打我就對了林金木:你幹我娘,幹啥黃世緯:你下來啦林金木:我這麼多歲,這麼老了,還…黃世緯:你開車還給我瞪喔黃勝彥:開車注意點林金木:我瞪什麼黃世緯:你給我瞪喔⒎檔案名稱:00000000-0000
黃世緯:阿,你開車...林金木:啊…瞪…大家閃身都會看一下黃世緯:…(不清楚)林金木:看一下不行嗎,什麼叫瞪啊黃世緯:你給我瞪啥小林金木:在加油站,你給我,逼我的車黃世緯:…停在旁通林金木:你為什麼逼我的車啦,你…你…讓你過了,你開到
旁邊,開過來給我叭黃勝彥:你不對就不對黃世緯:你違規迴轉,叭你不行林金木:我違規迴轉是政府的事情…,政府警察…黃世緯:你給我切過去,什麼政府的事情林金木:什麼給你切過去啦黃勝彥:你說那,你不對道歉就好,你怎麼,跟政府的事情林金木:好啦!好啦!道歉啦!這樣可以嗎黃勝彥:你不要這樣,這麼老了,脾氣改一下林金木:我也…黃勝彥:你不對,就道歉就好,不要跟年輕人這樣,做什麼黃世緯:還拿東西給我噴啦林金木:(通話中)喂!你好,對啦!新富路進來啦!對啦
,你還沒來喔,還沒來喔…有一個好像做鋼鐵的大門口,來了,來了啦,警車來了啦,好。畫面時間1分49秒時警察出現上開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內容所示,均與告訴人所述情節相符,另於本院準備程序就上開檔案名稱:00000000-0000之影音檔,其中2分48秒至3分12秒間行勘驗,勘驗結果如下:
2:48林:好拉,去幹啦。
2:52(畫面的黑色小客車車身開始搖晃)
(開車門)
2:53黃:下來(大聲)
3:00(開車門)
3:02(車身持續搖晃)
3:03黃:恁娘xx。(3:02至3:09間有2聲扣車門的聲音,先小聲、再大聲)
3:07黃:幹
3:09黃:阿
3:12(加速的聲音)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反面),又參酌林金木及黃世緯均供稱畫面上黑色小客車為黃世緯的自小客車,足見黃世緯聽到林金木說「好拉…」即開車門下車,並大聲吆喝林金木「下來」,繼而有拉扯車門聲音等情,此即黃世緯企圖打開林金木的車門,自勘驗結果亦可見黃世緯繼辱罵林金木,並再有拉扣車門的聲音,之後才聽到黃世緯阿的一聲等情觀察,上開勘驗結果與林金木所證述相符,是證人林金木上開證詞,益顯其可信。另依本院勘驗上開影音光碟內容,亦足認黃世緯發出「阿」的聲音,即是遭林金木持清潔劑噴到後所發出之聲音,顯見係黃世緯先企圖打開林金木車門,惟打不開,二人對峙中,黃世緯仍持續企圖打開林金木之車門,參酌林金木於此過程中傷害之事實,亦可認在黃世緯拉扣車門期間,確有出手攻擊林金木,並損毀林金木自小貨車之晴雨窗,而林金木在遭黃世緯不法侵害之當下,以清潔劑噴黃世緯以防衛自己再遭黃世緯之侵害(餘詳下述),是黃世緯辯稱是林金木先動手,伊是正當防衛云云,洵非可採。
㈢另黃世緯與有於前揭時地與林金木發生拉扯,過程中有碰林
金木晴雨窗之情形,亦為黃世緯所不爭執,且有林金木前開證述及現場、毀損照片8張等可佐。查林金木與黃世緯有上開行車糾紛,黃世緯因見林金木把車門把壓住,欲要求林金木下車,使力必猛,觀以勘驗上開00000000-0000檔案勘驗結果於「3分至3分5秒時有聽到『阿』及『碰碰』的聲音,及車身持續搖晃中等情節亦可佐證上情,而黃世緯因強行將手伸入車窗,因肢體使勁碰撞,造成林金木成傷及晴雨窗毀損,並無違一般生活經驗。又林金木案發後至壢新醫院急診就醫,受有頭部損傷、臉部挫瘀傷、右手、左手第4指破皮傷、左上手臂疼痛疑似挫拉傷等傷害乙節,有該院甲種診斷證明書1紙(見偵第33頁)在卷可稽,林金木所述受傷經過與其所受傷勢相符,足徵林金木證稱因遭黃世緯拉扯、被打受傷,而自小貨車晴雨窗亦毀損,均信實可採。又黃世緯既自承係因拉扯而動手,是黃世緯主觀上具有傷害林金木身體之故意。又黃世緯強行將手伸入車窗,因肢體使勁碰撞,則於其出手時,主觀上應可預見其動作勢必造成自小貨車晴雨窗因撞擊而破裂毀損之結果,猶執意為之,足認黃世緯對於發生物品毀損結果已有預見,且該結果並不違背其本意,是其主觀上具有毀損之不確定故意,亦可認定。
㈣黃勝彥於上揭時地持林金木所交付之噴霧器,朝林金木臉部
噴灑,致林金木受有左眼鈍挫傷合併化學性灼傷等情,業經林金木於原審作證時稱:「(黃勝彥把清潔劑搶走時,在剛剛勘驗00000000-0000檔案結果,於畫面3分7秒時黃勝彥表示『你給我噴,我也給你噴啊』,當時有噴頭的聲音,擋風玻璃前有看到一些白色泡泡,是什麼情況?)就按壓清潔劑噴我」、「(既然是朝著你的臉上噴,你的車窗當時也是搖下來的,為何擋風玻璃有白色泡泡?)我的車窗雖然搖下來,但是黃勝彥是對著在車內的我噴,所以車子裡面的擋風玻璃才有白色泡泡,不是在車外面的」、「(剛才於勘驗時有向你確認,於3分7秒黃勝彥講上開詞句時,你表示是因為黃勝彥拿清潔劑噴你之後,你所回答『好了沒』,為何你當下會講『好了沒』這句話?)我與他們無冤無仇,你拿之後為了兒子報仇,所以我才在他噴完之後說『好了沒』」等語(見原審卷第58頁反面),綜觀林金木前後證述均相一致與行車紀錄器側錄影像之勘驗結果並無矛盾或歧異,而足以相互勾稽比對而提高林金木證言之證明力。又林金木係在衝突之當場受到左眼鈍挫傷合併化學性灼傷之傷害,核與勘驗結果中稱「你給我噴,我也給你噴」,黃勝彥上開說詞之意是你給我兒子噴,我也給你噴等情,顯見林金木此部分證詞亦是信實可採,並有林金木受到上開化學性灼傷之壢新醫院甲種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是黃勝彥對林金木之傷害行為已堪認定。另黃勝彥聲請就噴霧器進行指紋鑑定,惟該噴霧器案發時並未扣案保存狀態,而由林金木持有及警方拍攝照片等程序不可避免有摸碰情形,是否仍留有黃勝彥之指紋不遭破壞,尚有可疑,被告黃勝彥前開傷害犯行事證已臻明確,自無庸再為無益之調查,併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黃世緯、黃勝彥前揭所辯均屬卸責之詞,顯不可採,其等上開犯行均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之理由:被告黃世緯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同法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第354條毀損等罪。被告黃勝彥所為,係犯刑法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被告黃世緯先後多次以攔車或擋車之方式逼迫林金木停車,接續妨害林金木自由行駛之權利,及前揭接續數行為以穢語公然侮辱林金木,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為接續犯,各論以一罪。又黃世緯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傷害、毀損罪,為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黃世緯所犯上開強制罪、公然侮辱罪、傷害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上開犯行為均為罪數,容有誤會,併此敘明。原審基於調查所得事證,認被告黃世緯、黃勝彥有上開犯罪予以論罪科刑,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宜,並審酌被告黃世緯遇行車糾紛,原應理性解決,竟以追逐、攔停方式阻攔林金木自由行駛,被告黃勝彥更在馬路上對林金木施用暴力,以此等方法發洩情緒,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黃世緯、黃勝彥均否認犯行,且均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黃世緯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部分犯罪,且黃世緯、黃勝彥於本院已與林金木達成和解,並履行和解條件,詳後述),被告等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黃世緯所犯強制罪、傷害罪及公然侮辱罪,分別量處拘役40日、20日及罰金新臺幣五仟元,拘役部分定執行刑50日,就被告黃勝彥犯傷害罪部分則量處拘役20日,均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黃世緯提起上訴就傷害、毀損罪仍執陳詞否認犯罪,被告黃勝彥上訴亦否認犯傷害罪,均不可採,已如前述。另被告黃世緯指摘原審就其強制罪、公然侮辱罪部分量刑太重云云,惟按量刑之輕重,係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輕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查原判決關於黃世所犯強制罪、公然侮辱罪之科刑部分,已於理由內詳予說明審酌事由,已如前述,顯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情狀,而為刑之量定,是原審就被告黃世緯所犯上開犯罪之量刑,洵屬允當,並無裁量權濫用或失之過重之情形,被告黃世緯此部分上訴亦不足採,綜上被告黃世緯、黃勝彥提起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然審酌被告黃世緯、黃勝彥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足見其等素行良好;又被告等已與林金木達成和解且履行完畢,並當庭向林金木鞠躬道歉,此有本院和解筆錄可查;且被告黃世緯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強制罪、公然侮辱等罪(見本院卷第48頁反面),本院考量被告黃世緯係因行車糾紛處理不善致情緒失控而觸犯前開各罪,被告黃勝彥因寵愛兒子見其與林金木有上開糾紛,並以電話求救而前來處理,亦情緒失控始犯下傷害犯行,其等主觀惡性難認重大,且已經向被害人林金木達成和解,彌補其所受損害,認其等受此罪刑之宣告,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宜,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金木於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基於傷害之犯意,持車內裝清潔劑之噴霧器,朝黃世緯臉部噴灑,致黃世緯受有雙眼化學性灼傷,因認被告林金木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之行為,不罰。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23條亦有明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金木涉犯傷害罪嫌,無非係以黃世緯之指述、壢新醫院診斷證明書等為論據。訊據被告林金木固承認上開時地,因行車糾紛,與黃世緯發生口角,遭黃世緯攻擊,惟堅詞否認有傷害犯行,辯稱:當時是黃世緯將手伸入窗戶內打我的臉、額頭,我怕被黃世緯拉下車,左手壓著門鎖,右手擋對方攻擊,然後身體往左傾拿取車內清潔劑往對方臉上噴,我是防衛自己再受侵害等語。經查:
㈠黃世緯於前揭時地,因與林金木發生口角及波動拉扯林金木
之車門及伸手進車內毆打 耶金木 ,而遭被告林金木持噴霧器噴灑臉部,並因此受有雙眼化學性灼傷等情,業據林金木於偵查及原審供稱:黃世緯手伸進車窗打我的臉、額頭,我有拿噴車窗玻璃的清潔劑噴黃世緯的臉等語屬實(見偵49頁,原審卷第36、60至62頁),核與黃世緯於警詢及偵查均指稱林金木拿清潔劑噴我,造成我雙眼受傷等語(見偵卷第4頁反面、51頁)相符,此外,並有壢新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4頁),是黃世緯確因林金木噴灑清潔劑而受有眼部灼傷,堪以認定。
㈡又林金木與黃世緯發生行車糾紛後,黃世緯強行將手伸入林
金木車窗拉扯林金木成傷等情,已如前所認定,參以檔案名稱:00000000-0000中之原審勘驗結果,有如下內容:
黃世緯:下來(開車門聲)(於檔案3分4秒有聽到「啊」一聲及「碰碰」的聲音。)
幹恁娘雞巴(車身持續搖晃中)畫面時間3分14秒時:林金木駕駛B車往畫面前方急速駛離等情,亦如前述,及本院亦上開部分再行仔細勘驗,亦戴有勘驗筆錄,亦詳上所載,可見林金木係遭黃世緯伸手進車窗內對林金木持續拉扯情況下,林金木始拿車內清潔劑噴灑黃世緯眼部,足見是黃世緯先下手對林金木施以現在不法之傷害行為,則被告林金木依前開刑法第23條之規定,當得以適當之手段,排除黃世緯此一不法侵害,其自有主張正當防衛之可能。如前所述,林金木證稱:黃世緯開車從後面繞到我的左手邊,當時我的窗戶沒有搖下來,他就下來直接就站在路上,透過窗戶打我的臉、額頭,我怕被他拉下車,所以左手就壓著自動門鎖,右手有去擋被對方打的部分,然後我有拿清潔劑往對方臉上噴等語,核與原審及本院勘驗上開行車紀錄器對話情節大致相符,堪認林金木所辯之上開各詞均屬有據而足採。則林金木既處於黃世緯現在不法侵害進行中,其採取具攻擊性之防衛手段以抵制持續拉扯攻擊,明顯係出於防衛動機,為排除當下黃世緯所施加之不法侵害,應屬無疑。
㈢至於林金木有無防衛過當,觀諸肢體衝突肇因於黃世緯強行
將手伸入林金木自小貨車車內拉扯攻擊林金木,致林金木受有頭部、臉部、手指破皮及左上臂疼痛,足見黃世緯使勁拉扯用力強勁,以林金木為70逾歲之老翁與黃世緯為30出頭年輕人兩相對照,且黃世緯立於車外優勢位置,而林金木卻屈處車內狹隘空間,難伸手腳,是林金木於受不法侵害中就近取車內裝清潔劑之噴劑朝攻擊來源黃世緯噴灑,迨黃世緯之侵害間歇趕緊駕車逃離,可見係屬被動消極作為,其基於防衛目的而為當可確認,防衛手段亦難謂有過當可言。是林金木因防衛行為致黃世緯受傷,難認有逾越法之規範目的。
㈣綜上所述,被告林金木對黃世緯施加之現在不法侵害所為之
噴灑清潔劑行為,係基於防衛目的而為,與刑法第23條前段之正當防衛規範意旨相符,縱因此造成黃世緯受傷之結果,其行為亦屬不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林金木有何傷害犯行,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猶指摘原審認定被告林金木之行為為正當防衛而不當云云,容非可取,檢察官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麗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陳博志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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