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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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17號聲請人 洪勝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柏倫┌──────────────────────────────────────────────┐│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黎世皇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100年11月15│201,500元│0000000│││││社中和分社│日││││└──┴─────────┴─────────┴──────┴──────┴──────┴──┘